2006年11月9日,以爆炸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沈阳“1·18”大案主犯张显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。
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:张显光目无国法,为劫取钱财,在银行储蓄所门前引发爆炸物,危害公共安全。两次抢劫运钞车,为获取作案工具故意杀人。多次持枪、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。抢劫致7人死亡,4人重伤,7人轻伤;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1人死亡;抢劫数额特别巨大。 犯罪气焰嚣张,手段极其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极为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。张显光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对其应以爆炸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